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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注意把握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结合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将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直查或督办。各市、县(市、区)都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办力度。要认真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