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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08-27
【实施时间】 2008-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领导,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议程,对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重大问题开展沟通和协商。要逐步扩大三方机制的社会基础,必要时吸收有关司法单位参与到三方机制中来,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三方合作、司法参与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信访、公安、工会、司法等部门,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力争两年内对所有调解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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