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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8-27
【实施时间】 2008-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政府主导,加大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
  
  1、设立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由市级财政设立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精品线路的宣传推广,举办全市性重点旅游节庆活动和区域联合促销,对创建旅游品牌和为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方面。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制订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扩大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的旅游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旅游领域,都要向外地企业开放。加大旅游资源开发、景区经营性项目和高星级旅游饭店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力度,重点策划推出一批优势旅游项目,列入市政府的项目库,以优势项目为载体,引进有实力、有旅游开发理念的大客商、大财团来我市进行旅游开发。
  
  3、加强旅游宣传促销。整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业界与媒体的宣传资源,围绕整体形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部门协调、上下互动、口径一致、形式多样的联合宣传促销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宣传新余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余日报、新余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要将全市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公益广告,在固定的栏目和时段中进行宣传。要在主要交通干线、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并纳入相关市政建设规划;要加快建设集旅游信息咨询、出行服务、质量投诉、产品展示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社会公益性质的游客服务中心。努力争取各种全国、全省性的会议和公务活动在新余举行,鼓励委托旅行社、宾馆安排会议和活动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开拓旅游市场。
  
  4、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提出用地需求,由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余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调度并安排用地。为降低旅游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企业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涉及林权的,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中小型旅游项目。
  
  5、强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各类旅游企业管理人员、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全面提高旅游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取得导游资格证的导游,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符合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条件的未就业人员,每人一次性享受培训补贴300-600元和职业介绍补贴120-150元,所需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支付,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培训机构对导游人员的培训。
  
  6、支持创建旅游品牌。对新获评世界遗产名录的旅游景区、世界地质公园,新获评国家2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江西旅游强县,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示范点、全省乡村旅游示范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江西名牌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新获评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首次获得全国“双百强”的旅行社、省级明星旅行社、市级明星旅行社,新获得其他旅游创建或评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做强做大旅游企业。严格兑现市政府已出台的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8、大力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和推进游客购物一条街建设。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和土特商品,支持个体和私营企业开办旅游定点购物商店,改善旅游购物环境,推进我市旅游购物精品街的建设,推动商贸旅游的发展,鼓励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旅游商品的征集、评比和展示、展销活动。
  
  五、高位推动,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导
  
  成立新余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研究决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各县(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旅游产业领导机构。要按照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将旅游发展环境、旅游接待总人数和入境旅游人数、旅游总收入和旅游外汇收入、旅游招商引资业绩和景区及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等旅游产业目标考核纳入旅游景区行政目标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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