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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前政发[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08-27
【实施时间】 2008-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7日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无偿转让(调剂)、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二)无偿转让(调剂):指经县政府批准,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货币性资产等。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资产。
  
  第八条 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财政国库。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三)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先进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报送有关材料:
  
  (一)国有资产出售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
  
  2.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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