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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08]161号
【颁布时间】 2008-08-26
【实施时间】 2008-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四)实验室检查
  
  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和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等。
  
  (五)诊疗与转诊
  
  检出妇女常见病的治疗按妇科诊疗常规执行,并做好针对性的防治指导。恶性肿瘤的确诊应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县以下医疗机构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应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四、反馈与随访
  
  (一)反馈
  
  妇女常见病普查机构完成普查后,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宁波市妇女病普查结果告知单”(附件2),及时反馈给受检者。
  
  (二)随访
  
  凡需随访的病例,体检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追踪随访,根据病情定期与患者取得联系,了解诊治及康复情况,提高妇女病防治质量。
  
  五、质控
  
  (一)普查单位质控
  
  妇女病普查机构应设专人对普查工作及资料填写、统计数据等进行质控。
  
  (二)县级质控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每半年对辖区内妇女病普查机构和标本外送检查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样质控。
  
  (三)市级质控
  
  市妇幼保健院每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从事妇女病普查的机构进行抽样质控。
  
  各级妇幼保健院(所)应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质控结果,并书面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评估不达标的单位将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妇女病普查机构资格。
  
  六、信息收集与统计上报
  
  (一)检查机构
  
  各普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所有普查数据的收集、统计、整理和分析,向当地政府结报费用和向市级申领补助经费的有关数据单独统计,于每年4月、10月15日前将《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卫统表)和《妇女健康促进项目工作报表》(甬妇儿工委〔2007〕9号)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所),承担普查任务的计生服务机构的统计报表同时报当地计生行政部门。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应汇总辖区内所有检查机构填报的《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卫统表)和《妇女健康促进项目工作报表》。向当地政府结报费用和向市级申领补助的有关数据单独统计,于每年4月、10月25日前分别报市妇幼保健院和市卫生局妇社处,其中《妇女健康促进项目工作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局。
  
  (三)市妇幼保健院
  
  市妇幼保健院收集汇总“妇女病普查情况统计表”数据,完成全市妇女病普查数据统计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卫生局妇社处和省妇女保健院,同时抄送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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