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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完成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加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助学政策,倡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审批程序,杜绝凭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造成资助工作的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督查。 (四)加强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贯彻执行和经费有效使用。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截留、挪用、克扣贫困学生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对通过伪造、编造等手段骗取资助金的,经查实要追回资助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开展贫困学生资助调研活动。深入乡(镇)、学校、社区、学生家庭开展调研,收集贫困学生信息,听取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调研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 (六)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贫困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文书档案(包括有关文件、贫困学生信息、资助对象审批等资料)和财务档案(包括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同时要将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所有信息资料整理形成电子档案。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实现规范化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跟踪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思想状况,激励受助学生奋发读书、感恩社会、热爱祖国。 (七)西部助学工程等由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等渠道在我市的各级各类助学项目,统一由主管部门提出意向、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后按规定的渠道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审批程 第十一条 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市直各部门筹措的各种资助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归口到市教体局资助资金管理专户,由市资助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贫困学生资助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公开资助信息。市资助领导小组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学校、企业公开资助信息; (二)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或家长(监护人)从就读的学校、各县(区)教体局领取《拉萨市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受助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如实填写; (三)审查资助条件。由各高中、职业学校、各县(区)教体局及民政局负责审查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报市资助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四)公示。由市教体局、各县(区)教体局通过有效途径公示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及基本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如有异议的,各县(区)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第六章 资助资金的领取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并自愿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市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证,到该生就读的高中、职业学校及县(区)教体局进行登记,并填写《拉萨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受资助的高中贫困学生完成一年学业后方可领取当年资助金;受资助的大学贫困生入学前一次性领取资助金,不能坚持学业中途退学者应退回已领取的资助金。 第十四条 《拉萨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一式两份,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一份备案,县(区)教体局或所在高中、职业学校留存一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