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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08]113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安全监管局、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监察厅等关于集中开展小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通过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虽然矿业开采秩序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但近一时期小采石场非法开采、非法生产、非法使用火工品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严重影响正常的矿业开采秩序,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为此,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 9、10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全省小采石场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 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标准,统一要求,依法集中开展小采石场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生产的小采石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规范火工品的管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任务
  
  重点整治年采剥量为50万吨以下的小采石场。依法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非法开采的小采石场;依法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严重破坏环境的小采石场。
  
  三、任务分工
  
  整治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行业整治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关闭未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小采石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取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小采石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小采石场。
  
  环保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关闭未履行环评手续、严重破坏环境的小采石场。
  
  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取缔、关闭的小采石企业停止供电。
  
  监察机关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情况督察。对不执行上级整治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安排
  
  集中专项整治总体时间安排:从8月下旬至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调查摸底阶段: 8月下旬至9月10日。市、县级安全监管、公安、国土、工商、环保部门摸清辖区内小采石场基本情况;提出依法取缔、关闭小采石场名单,分别按有关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取缔关闭。并将名单逐级上报至省级相关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有关部门提请取缔、关闭的小采石场实施取缔关闭,收缴取缔关闭小采石场的相关证照,收缴火工品,停止电力供应。
  
  检查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采石场集中整治工作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渭南、铜川、咸阳、宝鸡、商洛等小采石场相对集中的地区,相关部门要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关闭过程中的矛盾,防止出现不稳定现象。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本行业、本系统内分别开展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责任到人。10月上、中旬和整治结束后的11月上旬,省安监局会同省监察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于整治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非法开采、非法生产、火工品管理混乱现象未有效制止的地区或部门负责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确保整治收到实效。整治期间省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把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要进一步的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专项督查检查等活动,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整治不彻底的单位和地区要予以曝光。各级、各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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