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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在博乐市城市规划区内按照统一规划,住宅开发项目开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改造开发拆迁比例(拆迁比例是指所拆房屋总建筑面积与所获得的总用地面积之比)达到40%的,按规划实施后,市人民政府按建设工程总投资的1%给予奖励。 (三)旧城改造项目,新建小区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可减少规定标准的30%。 (四)被市人民政府列为重点改造街、路的改造项目,如拆迁后,所退出的拆迁面积占全部拆迁面积的40%以上的,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五)道路红线内的拆迁成本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全额补偿。 (六)积极配合旧城改造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按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优先选购和优先安排。 2.被拆迁人需贷款购房的,在提供可靠抵押物和担保后,政府可协调相关部门申请住房贷款。 3.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手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旧城改造期间规划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一律不准自行改建、扩建、新建各类建筑物。已有建筑物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开发的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享受本办法第六条优惠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同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其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环卫、消防、供水、排水、供暖、供气、绿化、硬化、亮化、净化、美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因不可抗拒等因素导致三年内未能完成的建设项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延长开发期限。 第九条 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未达到相应建设要求和标准的,取消赋予的政策优惠,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管线移位安装工作,由各自的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移,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建设、农业、卫生、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改造的配合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博乐市城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博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博乐市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博乐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