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加强对民俗旅游经营业户的培训。各区县要积极组织开展民俗旅游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对民俗旅游业户的服务技能和安全、卫生、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民俗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民俗旅游的治安和安全工作 (一)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各区县要在民俗村普及消防知识,保证其消防通道畅通;民俗户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器材。 (二)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对从事民俗旅游项目经营者,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休闲、娱乐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安、安监及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经批准后,方可运营。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必须按要求及时逐级报告。 (三)要加强村营浴场管理。各区县对民俗村经营的浴场,要按照海水浴场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规范,确保游客安全。 (四)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要发挥村治保会的作用,加强治安管理,同时加强技防措施建设。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民俗村要配备必要设施,加强对游客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民俗旅游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俗旅游宏观发展政策、长远规划和地方标准。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民俗旅游的开发与管理,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和规范民俗旅游发展。 (二)加强对民俗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各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要求,把发展民俗旅游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民俗旅游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民俗旅游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民俗旅游村成立民俗旅游协会,在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民俗旅游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