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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日政办发[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民俗旅游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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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对民俗旅游经营业户的培训。各区县要积极组织开展民俗旅游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对民俗旅游业户的服务技能和安全、卫生、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民俗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民俗旅游的治安和安全工作
  
  (一)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各区县要在民俗村普及消防知识,保证其消防通道畅通;民俗户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器材。
  
  (二)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对从事民俗旅游项目经营者,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休闲、娱乐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安、安监及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经批准后,方可运营。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必须按要求及时逐级报告。
  
  (三)要加强村营浴场管理。各区县对民俗村经营的浴场,要按照海水浴场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规范,确保游客安全。
  
  (四)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要发挥村治保会的作用,加强治安管理,同时加强技防措施建设。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民俗村要配备必要设施,加强对游客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民俗旅游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俗旅游宏观发展政策、长远规划和地方标准。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民俗旅游的开发与管理,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和规范民俗旅游发展。
  
  (二)加强对民俗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各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要求,把发展民俗旅游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民俗旅游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民俗旅游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民俗旅游村成立民俗旅游协会,在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民俗旅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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