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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对通过强强联合,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实现资产重组的企业,参照杭州市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有关鼓励政策给予奖励。 (十)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工业方面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被兼并重组后实行产业转型的,可享受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被兼并重组,如发生企业变更、产业转型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等情形,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承债式兼并重组的,自兼并重组年度起,被兼并重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给予项目资助(资助额以兼并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 五、附则 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市相关领导协调下组织实施。杭州市产权交易所要发挥资产重组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信息发布、项目对接、资金募集等配套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化服务,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兼并重组工作。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对市区企业的并购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委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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