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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8-10
【实施时间】 2009-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
  
  探索建立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生的风险,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分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机制
  
  (一)鼓励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等融资支持的力度。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的要求,落实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有关政策,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二)进一步发挥担保机构的保障作用。市、区(县)各类担保机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贷款担保体系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9〕32号)要求,积极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各区(县)政府根据区(县)内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确保担保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有关区(县)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资金的来源。
  
  (三)积极引入保险机制。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研究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产品,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银保合作,提高保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保障作用。
  
  (四)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在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同时,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在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和专项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八、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根据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需求,选择部分区先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各试点单位要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按照本实施意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制定试点方案,落实有关措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版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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