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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08-10
【实施时间】 2009-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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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重点调查流转过程中有无违背农牧民意愿强行流转、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牧民土地流转收益等问题。
  
  2.被征地农牧民权益保护情况。
  
  (1)征地补偿安置情况。主要检查征收土地是否经依法审批,是否遵守法定征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重点关注有无非法、强行征地、降低补偿标准;有无挪用、截留、拖欠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资金和不落实安置措施;有无农牧民上访反映滥占土地或克扣补偿资金等问题。
  
  (2)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建立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否足额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是否能够做到“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点关注有无挪用、截留、拖欠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资金.
  
  3.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
  
  (1)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征收并全额纳入预算管理。重点关注有无违规减免或变相减免、拖欠、截留、坐支土地出让收入;有无对改变规划的土地不按规定和市场价补征土地出让收入;有无违规向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发放土地证。
  
  (2)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和用途安排支出,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效。重点关注有无超范围使用;有无超计划、超规模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有无套取、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二)土地开发整理情况
  
  1.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重点检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4项)的收支规模与结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数量、总体规模和实施进展情况,评估其资金使用效益。
  
  2.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收支情况。
  
  主要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征缴、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是否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等规定用途。重点关注有无违规减免、少征少提、资金体外循环及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合规,项目是否能够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重点关注有无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重复立项,套取项目资金;有无补充耕地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后期管护不善等效益低下甚至损失浪费情况。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否依法依规立项并公开招投标,有无“暗箱”操作,资金是否及时按预算和规定安排使用,有无大量结存或滞留等问题。
  
  四、时间、方法与步骤
  
  此次活动从8月11日开始,至10月15日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主要采取各盟市自查、自治区督查核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是各盟市搞好自查和整改。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1日至8月15日)。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召开会议部署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清理阶段(8月16日至9月10日)。按照活动内容,各盟市、旗县(市、区)分别进行全面自查,并由盟市进行汇总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含附表),于9月11日前报自治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同)。
  
  (三)督查纠正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各盟市要对发现的土地管理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查处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和纠正。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旗县(市、区)进行全面实地检查,检查率要达到100%。同时,自治区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各盟市进行督查,每个盟市抽查不少于30%的旗县(市、区)。
  
  工作进展情况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以盟市为单位,于10月1日前报自治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自治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各盟市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分析土地管理中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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