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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河水面灭蚊灭蝇工作,督促长途汽车站及车辆做好灭蚊灭蝇工作;做好西溪湿地水上船舶、内河水上巴士及码头的灭蚊灭蝇工作。 贸易(粮食)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做好灭蚊灭蝇工作;督促粮食贮藏等粮油收储企业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灭蚊灭蝇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督促拆迁单位做好拆迁工地的灭蚊灭蝇工作,做好屋顶水箱的灭蚊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市区城市河道、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生活固体废弃物填埋和处置等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 林水部门:负责做好复验区域内绕城公路以外河道的灭蚊灭蝇工作。 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做好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游戏机房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做好体育场馆、综合性棋牌房等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市园文局:负责公园、动物园、西湖水域及船舶等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 地铁集团:负责做好地铁建设工地的灭蚊灭蝇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做好人防工程设施及建设工地的灭蚊灭蝇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管理站、福利院、殡仪馆等所属单位的灭蚊灭蝇工作,督促社区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机场部门:负责做好机场及飞机、车辆的灭蚊灭蝇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做好火车站及所属单位的灭蚊灭蝇工作。 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负责做好灭蚊灭蝇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其他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灭蚊灭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复验迎检工作,将其作为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保障灭蚊灭蝇工作经费;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和所属单位灭蚊灭蝇工作的管理,确保灭蚊灭蝇工作达到全国爱卫会的标准。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除“四害”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宣传灭蚊灭蝇工作,普及灭蚊灭蝇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灭蚊灭蝇的科学方法。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区两级卫生部门要依据《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行各业灭蚊灭蝇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爱卫办、疾控部门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及除“四害”专业消杀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对各部门和各类场所的灭蚊灭蝇工作进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落实灭蚊灭蝇措施。各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爱卫办要加大巡查力度,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做好灭蚊灭蝇工作。 (四)推进专业化运作。 各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爱卫办要加强对公共环境除“四害”专业消杀机构的监管、督查和考核,加强对辖区单位灭蚊灭蝇的检查指导。自行开展灭蚊灭蝇工作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专业消杀机构(PCO)组织实施。 (五)严格工作考核。 对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实、存在问题较多、影响灭蚊灭蝇复验工作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复验工作中丢失责任分、影响复验工作的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按照杭政办函〔2009〕114号文件的要求,除予以扣分外,在今年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先进城区评估时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 全国爱卫会灭蚊灭蝇标准 一、灭蚊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虫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二、灭蝇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