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9]206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煤丰存枯用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重点发电、煤炭企业:
  
  为保障今冬明春枯水期电煤正常供应,确保进入枯水期前全省主网火电厂完成电煤储备目标任务,现就做好今年全省电煤丰存枯用储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按期完成电煤储备任务
  
  各主网火电企业是电煤丰存枯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落实好电煤资源;要主动与供煤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分月供煤数量并抓好兑现;要从储备计划编制、资金筹集、场地安排、运输协调和存煤管理等方面细化措施,特别要防止煤场煤炭发生自燃、预防暴雨冲失煤炭,安排好存煤进度,在保证正常发电用煤的同时按计划存煤。今年全省主网火电厂电煤丰存枯用目标为359万吨,其中厂内存煤309万吨,厂外存煤50万吨。各主网火电厂于11月底前按下达的目标完成电煤储备任务(详见附件)。
  
  二、积极配合,确保电煤生产供应
  
  电煤生产供应是实施丰存枯用的重要环节,各主产煤市(州)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确保电煤丰存枯用目标实现。各主产煤市(州)政府要认真做好电煤供应的组织工作,维护好本地煤炭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正确处理小煤矿关闭、安全整顿、资源整合和煤炭生产、电煤供应的关系,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督促、协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正常供应电煤,帮助火电厂搞好电煤丰存枯用储备工作。各煤炭生产企业要在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同时,努力促进煤炭生产,严格履行电煤供应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月供煤数量抓好兑现工作,支持电厂储煤工作任务的完成。各煤炭经营企业要积极开辟省内外煤源,主动为电厂存煤服务。省煤炭产业集团等重点煤矿在电煤储备工作中要发挥骨干作用,要在协商的基础上尽快与火电厂签订合同或按双方的约定组织发运电煤。
  
  三、加强电煤储备组织保障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电煤丰存枯用的组织保障工作。省经委是电煤丰存枯用储备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煤炭市场的预警预测,维护好省内煤炭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要加强电煤供应的组织、调度和督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和矛盾;要认真做好电煤丰存枯用储备工作情况的统计、考核和通报工作,并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减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4号)精神,对完成丰存枯用目标任务的企业给予储备补贴,对未完成电煤丰存枯用储备目标任务并导致枯水期发生缺煤停机现象、影响电力供应的电厂,要按照《四川电网统调发电企业运行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电煤合同管理,积极配合省经委做好电煤组织调度和电煤合同兑现工作。铁路部门要把电煤作为重点运输物资,在计划审批、装车组织等环节上给予优先保证。公路运输和交警部门要优先组织电煤运输,打击车匪路霸和违规上路收费行为,必要时要帮助疏导电煤运输道路。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做好主网火力发电企业电费及煤炭企业电煤货款结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93号)精神,及时快捷地做好电费的结算工作,支持火电厂多储煤。
  
  做好电煤丰存枯用工作是保证今冬明春枯水期电力生产正常供应的重要措施。有关地方、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今年电煤丰存枯用储备目标任务,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附件
  
  
2009年全省主网火电厂电煤丰存枯用目标任务表
  
  (到2009年11月30日存煤任务)

  
  单位:万吨
  
  厂名厂内存煤厂外存煤合 计备注
  
  白马电厂7.5 411.5
  
  高坝电厂2.5 2 4.5
  
  黄桷庄电厂9 312
  
  广安发电公司 7777
  
  攀枝花三维发电公司 13 215
  
  宜宾发电公司4 4 8
  
  江油电厂 32 335
  
  岷江电厂6 2 8
  
  华蓥山电厂 20 323
  
  成都金堂电厂 40 545
  
  达州电厂 10 414
  
  嘉陵电厂 10 616
  
  白马循环流化厂7 512
  
  攀钢电厂 1616
  
  泸州电厂 40 747
  
  攀煤矸石电厂 1515
  
  合计 309 50 359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