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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15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验收阶段(2010年3月开始)。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区县普查办采取自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验收房屋安全普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保证质量。此次普查要做到全而不漏,确保覆盖率100%,每一处房屋要按幢排查到位。不走过场,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认真检查,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
  
  (二)明确重点,认真鉴定。本次安全鉴定重点是排查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使用隐患的房屋,以及需要做进一步深度检测确认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科学、准确地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任务。
  
  (三)摸清底数,建立档案。通过此次普查鉴定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既有房屋底数、安全性能和基本住用情况,按幢到户建立既有房屋安全使用档案,逐步实现基础资料和安全使用档案的动态管理。
  
  (四)做好统计和上报工作。此次普查鉴定工作正式开始后,各区县普查办于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完成的普查鉴定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
  
  (五)在普查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各区县普查办要及时收集、反馈给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经研究后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普查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六)本次普查鉴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取的经营性收费中安排,根据专业评审机构评审结果据实列支。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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