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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字[2009]185号
【颁布时间】 2009-08-04
【实施时间】 2009-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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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5)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上报的项目及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结构进行评审,共同提出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按项目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县(市)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
  
  第八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各市、县(市)应根据财力可能相应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对于各地组织申报的项目,当地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将给予优先安排。
  
  2.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备案。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县(市)财政和省级有关单位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对于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
  
  每年年度终了,省发改委要及时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并向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报告;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安排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2006〕171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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