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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珠地税发[2009]283号
【颁布时间】 2009-08-04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以银行按揭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取得首期付款收入和银行贷款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四)以其他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实际发生的平均售价和成本费用。如实际的平均售价或成本费用与报备时所填报的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重新报备、调整年度预征率。
  
  如无特殊情况,纳税人不得要求在年中进行预征率的调整。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对开发的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和成本审核,并积极关注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
  
  如审核发现纳税人有虚报、多报扣除项目金额或少报平均售价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结果确定后的次月要求纳税人按结果调整预征率。
  
  第十四条 纳税人开发的项目只有普通标准住宅一种类型且报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开发的项目达到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预缴的税款按照清算的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1995]26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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