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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每户给予1万元以内的一年贷款贴息。 六、发展旅游商品 (一)当年在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发贵阳地方特色商品,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本市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本市旅游特色商品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10万元。 (四)鼓励贵阳特色旅游商品销售,凡经销贵阳旅游特色商品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本奖励资金由贵阳市财政局每年从贵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贵阳市旅游局根据本奖励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三)奖励兑现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的相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八、本奖励措施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