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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监发[2008]16号
【颁布时间】 2008-08-21
【实施时间】 2008-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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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情况的检查。对工作机构是否完善、组织协调是否有力、工作开展是否顺畅,各市、州、地(县、市、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规划条件变更通报等工作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逐级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工作深入开展;设在省监察厅的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继续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按照职能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处理。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工作。
  
  (二)动员部署。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部门要在进一步深入动员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对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三)自查自纠。2008年lO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31日前,统计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同时,要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2008年10月前,各市(州、地)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的督促检查,做好迎接国家五部(署)联合检查组于2008年10月至11月对我省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的重点检查。2008年lO月至2009年1月,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州、地)县(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
  
  (五)总结验收。各市(州、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9年2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附电子文档Excel表格数据)。省专项工作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五部门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于2009年2月28日前分别上报国家五部(署)。同时,继续加强、深化和巩固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迎接2009年3月至4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联合组织对我省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调整充实力量,健全工作和协调机构,确保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有序、深入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执行政策规定,完善工作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要注重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督促整改和解决存在问题。要根据工作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市、州、地(县、市、区)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各市(州、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部门要注意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及时开展督查督办,指导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和开展“回头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清理检查的任务,确保取得工作实效。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
  
  (四)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将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联合直查或督办。省(区、市)、地(市、州)都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查或督办力度。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l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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