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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08-21
【实施时间】 2008-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江市重点企业发展百亿工程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百亿工程”入选企业所开展的技术创新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费用,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在上报项目、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新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列入“百亿工程”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
  
  (六)实行企业上台阶奖励。自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从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重点企业发展百亿工程专项奖励资金”,对列入“百亿工程”的企业,以其2007年销售收入为基数,每跨越1个1亿元台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上台阶奖”。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部署、协调“百亿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营造环境,帮助企业获取发展所需的技术、资源、人才和市场。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扶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放宽条件。组织“百亿工程”相关企业到发达地区定向招商。
  
  (三)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搭建平台,加快引进在资金、技术、管理、品牌、市场等方面具有优势企业参与“百亿工程”企业的改造重组,促进企业快速发展。通过引进战略合作者,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创新体制,激活机制。
  
  (四)支持企业项目建设。“百亿工程”企业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手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项目早日开工、早日见效。同时,积极向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企业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建立“百亿工程”企业动态监测系统;积极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定向招商;举办发展论坛,建立重点企业发展专家库,组织有关机构为企业提供诊断、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咨询等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发布相关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全面优质服务。
  
  (六)强化煤电油运保障。将“百亿工程”企业列为煤电油运重点保障单位,“百亿工程”企业的煤电油运需求可直报市级有关部门,优先予以配置。
  
  (七)搞好监测分析。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丽江调查队等部门,抓紧建立“百亿工程企业(集团)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必要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百亿工程”企业工作进度,以及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执行、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并适时发布“百亿工程”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八)加大宣传力度。市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百亿工程”的舆论宣传,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为实施“百亿工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入选企业名单确定及考核
  
  (一)入选企业名单确定。由市经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企业2007年主要经济数据,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潜力,并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实际及各县(区)情况,研究提出“百亿工程”75户入选企业名单和25户备选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二)年度考核。每年3月,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丽江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对“百亿工程”企业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的销售收入、利税总额、研发投入、节能降耗、投资额等指标。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百亿工程”企业名单进行调整,报经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三)期末考核。2017年期满或“百亿工程”预定目标提前实现,由市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百亿工程”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提前或按期完成“百亿工程”预定目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对为实现“百亿工程”做出较大贡献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也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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