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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8]150号
【颁布时间】 2008-08-21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鲁广局字[2008]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39号)规定,同意我省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18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即:编辑记者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210元/人。其中,笔试60元/科,三科共180元,上交国家广电总局30元/人;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由三科调整为四科,具体分为:《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和《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收费标准为300元/人,其中:笔试60元/科,口试80元/人,四科共260元,上交国家广电总局40元/人。考试费用于支付组织报名、租用考试(面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专家评委等相关费用支出。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收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鲁财综[2008]33号文件执行。
  
  本批复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89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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