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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制订的《湖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二○○八年八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制度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一步体现,管理机构的业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资金运作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围绕2006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2007年住房公积金审计及2007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 (一)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公积金管委会组成、换届、调整情况;公积金管委会章程、会议制度、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公积金管委会依法、科学、民主、自主决策情况;公积金管委会对决策事项的落实及公积金管理监督情况。 (二)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应建尽建情况;“控高限低”政策落实情况;财政供养人员财政补贴情况;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情况。 (三)检查历史遗留的项目(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回收情况。 (四)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银行账户设立和管理情况;住房公积金业务、征信、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检查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情况。违规放贷和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未收回情况;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住房公积金存放、定期存款证实书、国债凭证管理情况;大额资金调动审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出现的风险资金要坚决回收和妥善处置。 (六)检查并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单位自行归集自行提取、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纠正住房公积金提取难、贷款难的问题。 (七)检查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一)为协调促进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对各地的监督和检查,成立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省建设厅厅长高克勤任组长,省监察厅副厅长李政科、省财政厅副厅长李良田、省审计厅副厅长胡吉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徐涌、湖南银监局副局长王大庆和省建设厅总工程师唐道明任副组长,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全省专项治理的协调联络、组织检查与指导、情况汇总与分析等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省建设厅:牵头组织省领导小组会议,向省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方案;研究完善省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牵头组织专项检查。 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参与专项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参与专项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监督检查2006年、2007年审计调查和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参与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