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价认发[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08-20
【实施时间】 2008-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我省价格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结合省物价局、省清整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司法厅、省工商局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陕价信转发〔200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价格鉴证机构、充实价格鉴证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市、县(区)要积极争取价格鉴证机构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从2009年起,应将价格鉴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同级物价部门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专项经费或补贴。
  
  三、各级物价部门价格鉴证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第九条适用范围的答复(陕人法工字〔2006〕35号)精神,做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切实全面履行好法定职责。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执行《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陕人法工〔2008〕01号)精神,委托《条例》规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省物价局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