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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2008]133号
【颁布时间】 2008-08-20
【实施时间】 2008-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帮助地震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对口就业援助任务,对因“5·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可享受我省的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职业培训补贴。灾区劳动者在我省参加职业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填写《支援灾区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灾区人员花名册》,并附参培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
  
  三、社会保险补贴。我省用人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支援灾区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招用灾区人员花名册》及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等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用人单位。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底。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对口就业援助各项政策全面落实、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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