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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包卫发[2009]241号
【颁布时间】 2009-07-28
【实施时间】 2009-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健康体检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因用房、人员、设备等原因无条件开展健康体检的乡(镇、苏木)卫生院,由协作承担健康体检的医疗单位承担健康体检工作,原卫生院应配合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及慢病筛选等后续服务。
  
  3、结合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回医疗车等形式,提高农牧民的体检率,让农牧民切实得到实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4、建立农牧民健康体检工作报表制度。承担健康体检的各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受检农牧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月健康体检工作报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审核汇总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1月16日--2009年11月31日)
  
  市卫生局组织人员,结合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抽查考核结果,对各地区健康体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全面考核验收,形成包头市卫生局农牧民健康体检项目工作总结,召开总结会议。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全市开展40岁以上农牧民健康体检工作,是我市继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切实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的又一重大举措,是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关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各旗县区卫生局要充分认识健康体检项目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2、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承担健康体检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农牧民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开展;要制订便民措施,方便农牧民参加健康体检,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健康体检质量,让农牧民满意。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健康体检中的不正之风,防止“诱导消费、诱导诊疗”,严禁“他人代检”。
  
  3、整合资源,完善服务。农牧民健康体检要与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相结合,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对体检中筛选出的慢性病、多发病和传染病进行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对60岁以上老年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服务。
  
  4、科学管理,强化考核。市卫生局将农牧民健康体检工作纳入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目标考核。各地要严格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农牧民健康体检经费专款专用。
  
  5、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承担健康体检的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做到农牧民健康档案的完整和规范。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确保农牧民健康体检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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