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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32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的若干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听取和审议政府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条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建设法制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高度重视并做好市人大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等均有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的责任。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优质高效地办理好、落实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审议意见的分解、交办、督查督办、结果呈报等工作。要及时按程序接收、登记和批转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政府督查室做好审议意见办理回复的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由对口副秘书长负责牵头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的办理及结果呈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有需要市政府研究决策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其他具体事项交一个或几个部门分别办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归口负责、依法办理、注重质量的原则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对尚未落实的事项,要专题说明情况。
  
  第七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上报的办理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在进行整理完善,并按程序报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前以市政府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对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特别要求办理。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注意及时接收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落实审议意见的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个别需延伸办理和报告的情况及时安排办理,按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回复,按销号制办法,办复一件销号一件,未办复的列为重点督查事项加强督查。
  
  第十条 市政府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实行奖罚制度。对办理工作成效显著、落实较好的,与其它工作综合进行表彰奖励。因承办领导和单位重视不够,办理不力或虚报情况,导致审议意见得不到落实,情节轻微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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