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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监字[2009]147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2009年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2009年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和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迎国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京食安发〔2009〕5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区域
  
  (一)工作目标
  
  1.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为,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明显改进,整体食品安全食品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2.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严防食物中毒发生,杜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1.继续深化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依照量化分级动态管理的理念,着重加强对C级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评级标准,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升降级,并向社会进行动态公示。
  
  2.继续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食品进货索票索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操作规范、餐饮具和工用具容器消毒、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保管、垃圾处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供(售)食品的安全。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服务单位。
  
  3.切实抓好各类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食品及原料采购进货渠道。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指导,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违法行为,及时排查食物中毒事故隐患。强化建设和施工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4.加强对郊区(农村地区)餐饮和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规范管理。制定并实施对农村地区餐饮、郊区民俗旅游餐饮服务单位、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谢绝消费者自带野生蘑菇等到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食用。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夏季餐饮夜市大排档清理整顿工作,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根据市商务局、市政管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京商交字〔2007〕90号)的规定,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商务局、市政管委等部门在属地政府的协调下对夏季餐饮夜市大排档开展联合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对中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在属地政府领导下,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顿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照经营活动,引导和规范其经营行为合法化。
  
  (三)重点区域。
  
  以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地区、使馆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景点、重点大街和60周年大庆活动周边区域为重点地区,以学校、建筑工地食堂、郊区民俗旅游餐饮服务单位和中小型餐馆为重点场所,有针对性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二、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四个阶段)
  
  (一)方案制定、部署和摸底阶段(7月20日-30日)。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上报市局监督处和同级政府食品办。同时,要对辖区开展摸底调查,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做到数字清、情况明。
  
  (二)集中行动阶段(7月底至9月20日)。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确定的任务和目标,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整治方案,在辖区开展拉网式检查,不留空白点。
  
  (三)全面巩固阶段(9月21日至10月8日)。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实行全面控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9日至20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工作验收。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副局长于鲁明任组长,卫生监督处处长王义任副组长,监察处、法规处为成员单位,在卫生监督处(市卫生监督所)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卫生局要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置专职联络人员,负责与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和沟通,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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