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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财社[2008]397号
【颁布时间】 2008-08-19
【实施时间】 2008-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审计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总价款的5%预留。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若国家或四川省、什邡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工程款分三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按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最终审计后,支付剩余部分(不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合格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竣工验收和决算
  
  (一)市建委负责组织各相关生产施工企业,并会同大连市、什邡市有关部门,对援建过渡安置房等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和最终竣工验收。
  
  (二)部分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在验收后十日内将合同、变更签证、现场监理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整理好,进行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三)全部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竣工总体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最终工程决算,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工程合同及工程实际实施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最终审计。
  
  第十条 管理费用支付。
  
  援建项目管理费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原则,由市财政从财政资金中另行安排。待全部工程完工后,依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按实清算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对我市援建过渡安置房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
  
  市建委定期(每周)将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
  
  第十二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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