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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中旬)收集分析和汇总统计一次辖区捐赠动态及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公示制度 (一)受赠单位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使用和投向须遵循捐赠人意愿,经单位相关会议研究论证后,及时向所在单位公示;基金增值形成的资产纳入侨捐项目统一管理,一并在所在单位公示。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要惠及公众,其收益使用情况,受赠单位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并报所在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赠单位要根据捐赠投向和涉及面,采取“张榜”或网络等方式公示。 (四)受赠单位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须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五、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每年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辖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受赠单位侨捐项目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督促受赠单位用好管好捐赠项目。 (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侨捐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侨捐项目,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检查(抽查)一次;500-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由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检查(抽查)一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侨捐项目由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三)受赠单位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及时改进和落实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及措施。 (四)对侨捐项目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必要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五)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通报一次,并报市人民政府。 六、受赠单位问责制度 (一)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二)受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侨捐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负有审核、监管的责任。 (三)侨捐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专人责任制和分管领导负责制。 (四)侨捐项目及其形成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不得作为国有和集体财产进行产权转让和抵押;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管理和监督责任;侨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五)受赠单位接受侨胞捐赠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要建立和完善制度,履行承诺,与捐赠人定期联系;捐赠款物、项目的使用、管理、效益以及检查、改进措施等情况,要每年向捐赠人通报一次(必要时,随时通报)并听取意见建议。 (六)因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使侨捐资产受损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受赠单位整改;导致侨捐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