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发[2008]107号
【颁布时间】 2008-08-19
【实施时间】 2008-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同志提出的“以信息化应用为重点的科技强警战略”,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第3.0.1条“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的规定,我市已建成覆盖五县区的保山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推广应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性
  
  (一)实现早期接处警,快速处置初起火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通过现代网络、监控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将社会单位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到的火警信号在最快时间内传送至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中心,缩短火灾发生后报警的时间,达到早期发现火警、及时处警、迅速出动、快速扑灭火灾的目的,显著提高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扑灭初起火灾的成功率。
  
  (二)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可以实时监控社会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人员值班情况。一方面对联网接入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关闭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联网单位不随意关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巡检及早发现接入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故障,对设施报警、运行、操作和故障信息等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与接入单位沟通,提醒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提高社会单位预防火灾、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力度。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能实现点名、查岗等巡检功能。通过电脑网络对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24小时动态跟踪监管,变过去的“间歇式管理”为“实时监督,动态管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就像一只“电子眼”,能时刻监控自动消防系统运行情况、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进行处置。一旦控制室内无人值班而又发生火灾,系统可以在30秒内将火情的地点、地形、范围、走向等详细情况发送到监控中心,有效地弥补因值班人员脱岗造成的漏报现象。同时可有效制约控制室人员脱岗、睡岗、非法解除报警等违法行为。各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普遍应用,给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了一个实时掌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平台,加强了消防监督管理的深度、力度和广度,节省了大量的消防监管人力,有利于公安消防部门强化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宏观监管、重点监管和精确监管,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更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成立保山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余有林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工商局、建设局、文广局、旅游局、消防支队各1名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保山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的日常工作。
  
  三、推广应用范围
  
  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设置火灾自动系统的单位(场所)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火灾自动系统的单位(场所)均应列为保山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
  
  四、工作步骤
  
  推广应用工作分两个阶段先后进行。第一阶段为隆阳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应列为系统联网用户的单位(场所);第二阶段为腾冲、昌宁、龙陵、施甸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应列为系统联网用户的单位(场所)。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消防支队)备案。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单位(场所)的联网工作。
  
  (三)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单位(场所)系统联网的相关费用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由联网单位(场所)按规定交纳。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建议,请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消防支队)。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