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指导和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又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上年度和当年盈利,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扭亏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三)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净利润)增长幅度,人均人工成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四)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年金支付能力。 (五)企业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应当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科学设计和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参加人员的范围、权利、义务,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基金管理,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中止缴费的处理,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应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科学设计薪酬福利结构。 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统筹考虑建立企业年金与调整薪酬福利结构的关系,不断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 (二)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年金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并在三年内逐步提高到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企业出现亏损的年度应停止企业缴费,企业人工成本负担过重时,应及时调整企业缴费水平,企业内部各子企业之间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避免互相攀比。 (三)兼顾公平与激励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岗位责任、能力水平、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但分配的最高额与最低额之比不得超过 5 倍。对已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的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四)规范年金资金列支渠道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财政部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个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