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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规范历史遗留问题 本意见下发之前,企业以各种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意见下发之后,企业不得另为职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职工,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 (六)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订企业年金方案。各企业应统筹规划设计集团总体年金方案,并针对企业内部各子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不能一刀切;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子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独具特色的企业年金方案。 五、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各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各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二)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年金受托人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年金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委托人应将上述报告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各管理运营机构应接受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市国资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市国资委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六、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年金制度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集团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总体方案,加强对所投资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和指导,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稳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审核、备案制度。 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年金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有关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然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申报、审批或备案程序: 1.市直管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包括集团总体方案和本部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2.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包括集团总体方案和本部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3.委托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年金方案(包括集团总体方案和本部方案)应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各级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符合集团的总体方案,并报集团审核批准。 5.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批、备案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年金制度过程中,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需作出调整的,企业应将拟调整变更的年金方案,按上述管理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备案。 实施年金制度的企业应于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年金执行情况(包括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统一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市国资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反馈。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