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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省委提出的“实施乡村特色旅游‘5155’计划”的有关精神,充分利用“三农”资源,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打造旅游新亮点,推进我省创建旅游名镇名村工作,省旅游局、财政厅、农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筛选一批“农家乐”旅游示范点予以扶持,引导和促进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入选暂定条件
  
  (一)生态环境优美,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及独特的建筑风格。
  
  (二)距离设区市城区1.5个小时以内车程,有简易停车场,道路平整,交通便利,通讯畅通。
  
  (三)能提供卫生、可口的8种以上地方农家特色风味菜肴,可提供三餐及夜宵服务。
  
  (四)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规定标准。
  
  (五)具备带有瓷砖贴砌的灶台,厨房卫生条件较好;具备配套餐炊具并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消毒碗筷餐具或自备碗筷餐具消毒设备。
  
  (六)具备经适当装修,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良好的整洁卫生间。冲洗龙头、洗手池、手纸框等设备完好,备有洗涤用品,有明显的指示和防滑标志。
  
  (七)原则上有十间比较规范的客房,房间内备有彩电和冷暖空调设施,床上用品干净、舒适;或已制定规划,一年内建成。
  
  (八)周边有已开发的旅游景区(点)和可供游客参与的农事活动(如采摘、加工农产品等)。
  
  (九)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的经营许可。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八月底,各设区市对照“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入选条件,筛选符合条件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旅游局法规处、省财政厅外经处、省农业厅计财处。
  
  第二步:九月下旬,由省旅游局、财政厅、农业厅三家联合组织审查、评定。
  
  第三步:十月份,由省旅游局、财政厅、农业厅三家联合公布首批“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名单。
  
  三、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入选条件认真做好“农家乐”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各设区市今年先报2-3家条件比较成熟的“农家乐”作为首批试点。
  
  2、“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入选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有关条件要求的,按程序重新评审后予以取消。
  
  3、各设区市要以此为契机,积极发展中心城市周边“农家乐”旅游,培育休闲度假、民俗风情、田园风光、农事体验等乡村游产品,提升乡村游的吸引力。
  
  四、联系方式
  
  1、省旅游局法规处
  
  薛从霖:0591-87513309、87671973(传真)
  
  2、省财政厅外经处
  
  迟晓光:0591-87097955;
  
  陆文君:0591-87097849,87097650(传真)
  
  3、省农业厅计财处
  
  杨亚平:0591-87810606、87836279(传真)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农家乐”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农家乐名称
  
  经营户
  
  姓名
  
  地址
  
  建筑面积
  
  从业人员数量
  
  床位数
  
  餐位数
  
  开业时间
  
  电话
  
  传真
  
  手机
  
  设区市旅游局意见
  
  设区市财政局意见
  
  设区市农业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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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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