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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205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经批准提前退养的人员,其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退养期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 80%领取生活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提前退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相应调整生活费。
  
  (三)提前离岗人员和提前退养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发放养老金。
  
  (四)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享受如下待遇:连续工龄 10年(含10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
  
  (五)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70%发给基本生活费。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在本单位出现空编时重新竞争适合的岗位,或自谋出路。待岗期满后,仍不能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 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个人档案移交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托管。
  
  (六)被撤销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其撤销前拖欠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应由原单位一次性补发;其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费,由原单位一次性补缴。
  
  事业单位被撤销前还应一次性向海口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稽部门缴纳离退休人员现年至 75周岁的基本医疗补偿金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纳入社会统筹的相关费用,以保障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其他规定
  
  (一)在机构改革重新核定编制后,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辅助人员和待岗人员全部计入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总数,当在职人员总数大于核定编制数时,人员只出不进(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除外)。
  
  (二)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
  
  1、“挂名”、“挂靠”或因个人原因长期(半年以上)在编不在岗的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
  
  3、单位撤销后人员重新安排工作的;
  
  4、依本规定提前离岗或申请辞职、提前退养的。
  
  (三)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其人员分流安置所需经费(含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离岗和退养生活费等)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分流人员年龄、工作年限划定方法。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该单位分流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五)分流安置时限。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自该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六)待岗时限的确定。事业单位待岗人员待岗时限,其计算起始日为该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批准日。
  
  七、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人员分流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确保分流工作有序进行。
  
  (一)各事业单位完成 “六定”后,要根据新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及时研究科学设置岗位,抓紧竞争上岗,明确留岗人员和分流人员。
  
  (二)分流人员确定后,各单位要抓紧人员分流方案的组织实施,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前离岗、提前退养人员和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对从其他渠道分流的人员也要热情关怀,尽可能为他们走上新岗位提供方便。
  
  (三)各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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