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瓦斯治理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8日至9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及8月13日在曲靖召开的全省煤矿瓦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围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确定的今后三年瓦斯治理工作总体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管理,强化监管监察,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全面抓好煤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煤矿瓦斯治理;以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目标,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围绕“通风可靠”要求,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标准,全面排查煤矿矿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重点要督促所有煤矿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采煤工作面全负压通风,做到“通风可靠”。二是围绕“抽采达标”要求,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管理制度,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规定应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高瓦斯矿井完成瓦斯抽放系统建设,并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力争做到“抽采达标”,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和较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三是围绕“监控有效”要求,制定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做到正常使用,数据准确;主要产煤州(市)、县(市、区)实现省、州、县三级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做到“监控有效”。四是围绕“管理到位”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各项规章制度,所有矿井通风、机电设备要达到标准,“一通三防”和井下爆破管理等与瓦斯防治有关的现场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五是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防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省局成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邹立生
  
  成 员:蒋建忠 张春生 刘朝明 王 祥 裘兴荣 吴 煜
  
  下设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察处,成员由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安全监管处、行业管理处人员组成。办公室职责主要是: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汇总上报开展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情况和信息发布,研究解决开展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每次分二个阶段组织进行。
  
  第一阶段(一个月时间):由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及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分别组织,按照国家、省及本方案的督查检查内容和要求,以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检查重点,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活动。
  
  第二阶段(一个月时间):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项督查检查活动,按照国家、省及本方案的督查检查内容和要求,组织督查组对部分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进行督查检查。
  
  (二)2008年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8月份):由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及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分别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