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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23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喀什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下列重大社会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在本地区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地区的参观访问;
  
  (三)在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宣传教育、民族特色等重要会议、庆典、纪念、竞赛等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四)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五)在本地区范围内投资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评审等;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活动(事件)工作的请示、报告、批复、活动内容、活动方案、日程安排、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工作报告、汇报材料、领导人讲话、批示、指示、会议记录、会谈记录、工作总结、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
  
  (二)记录有重大活动(事件)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含底片)、计算机软盘、光盘、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三)外事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
  
  (四)其他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资料。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其制成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音质良好、书写材料优良,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耐久材料书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五条 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即牵头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几个单位共同承担重大活动(事件)工作任务的,主要归档单位应承担有关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承办单位只有一套原件时,应当复制,重要的题词、批示、照片(底片)、录音(原始带)、录像(素材带)的原件应移交主要归档单位,其余档案资料原件留存本单位档案室,复制件移交主要归档单位保存。
  
  第七条 涉及重大活动(事件)工作的各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对移交、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重大活动(事件)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整理符合标准规范,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组织承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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