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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及时分析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和不断完善实施以工代赈方式的经验和做法。各县(区)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以工代赈方式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得到有效推行,充分发挥作用。 (二)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市级有关部门还要根据以工代赈特点和灾区实际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当实行全额投资,取消地方配套,不搞群众集资。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区)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落实好灾区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在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透明度。各县(区)监察、审计、农劳办、劳动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灾区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允许违背灾区群众意愿强行组织投工投劳,严禁将群众应得的劳动报酬代扣代缴各种费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严肃处理。 (四)搞好舆论宣传。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灾区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灾区群众增强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同时,要教育引导灾区群众自觉遵守工程建设的操作规章和劳动纪律。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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