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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104号
【颁布时间】 2008-08-15
【实施时间】 2008-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自治州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改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伊犁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自治州已成立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和指导协调州抗震排查鉴定工作。
  
  各县市应尽快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县市、乡镇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确保各项工作层层有人抓、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按期完成年度排查鉴定和改造任务。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影响工程实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县市工作经费及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排查鉴定工作费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定期向州党委、政府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抗震防灾能力
  
  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要加强各族群众抗震防灾技能培训,使抗震防灾技能培训进学校、进课堂,提高各族群众的抗震防灾能力。要及时总结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加以推广。
  
  注:表格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抗震排查鉴定指导手册》。
  
  附: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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