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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8-15
【实施时间】 2008-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旅游规划和项目建设
  
  1、加快旅游规划编制步伐。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完成旅游产业总体规划的评审和实施,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其它项目建设。各县(市、区)要组建旅游规划委员会,将旅游管理部门纳入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充分满足城市旅游的需要。
  
  2、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点)。有实力、有旅游项目开发经验的大企业,可优先取得旅游景区(点)开发、经营权(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旅游服务项目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经景区(点)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交或免交。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住宿餐饮、商贸流通除外),享受以下优惠: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工程咨询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图纸审查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安全生产评价收费等所有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按不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具体优惠内容的批准程序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泰政发〔2008〕40号)的规定办理。对全市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旅游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4、对符合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被列为省、市重点的旅游项目,要保障用地指标。
  
  5、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各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二、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
  
  6、旅游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4000元/人年。
  
  7、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旅行社,其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以所剩余额为该旅行社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8、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旅游、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形成地方税收80%的比例在当年给予补贴。
  
  9、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0、对旅游企业上缴的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11、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旅游小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又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
  
  12、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经旅游、财政部门认定后,按同期银行利率,给予不超过50万元贷款额度的一年贴息。对重要的旅游商品开发项目,经旅游、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的两年贴息。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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