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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规定,旅游企业用水价格与一般加工工业用水相同;旅游企业用电价格按照省里的要求统一调整。 14、新建旅游企业自正式营业之日起(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须自获批星级称号之日起,但建成营业至获批星级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按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计算,前三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二年按20%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财政列支。 15、对市内外旅行社组团进入景区实行门票优惠;一次性组团达到500人以上的旅行社或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给予更大比例的门票优惠;超大型团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优惠比例。具体优惠措施由泰山管委及有关单位负责制定。 16、当年为我市输送游客量大、且在我市住宿的市外旅行社,实行年终一次性重奖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制定。 对我市的旅行社,实行年终奖励政策。奖励主要根据输送人数、人均消费、在我市的住宿情况以及游览我市景区(点)的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制定。 17、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性公务出访、考察学习活动推向市场,旅行社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 18、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展会,设置4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或相当于同等面积的特装展位)且70%以上展位是外地参展单位的,给予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三、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19、实行旅游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实行市级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20、实行旅游项目审批服务责任制。市旅游局负责为新建旅游大项目的建设审批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协助解决在项目核准、建设审批等方面的问题。 21、实行到旅游企业检查预先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到旅游企业检查,必须按照《泰安市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泰政发〔2003〕15号)规定,到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没有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旅游企业检查或收费。 2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以1000万元为基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规划编制、公益性服务项目建设、重点旅游项目启动、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开发以及对旅游企业的奖励等。各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3、加强全市旅游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市规划、交通、城建国资、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旅游交通道路网络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尽快建成畅通、便捷的旅游交通网络。要重点建设泰城至徂徕山等景区(点)的旅游专用道路。根据客流情况,适时开通泰城至徂徕山、天平湖、莲花山、东平水浒文化旅游区、泰山抽水蓄能电站探险科普水城、灵岩寺等泰山周边景点的旅游专线,以及连接桃花峪、天外村、红门、天烛峰、玉泉寺的环泰山旅游专线。 四、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 24、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市旅游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建立旅游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理顺发展体制,建立管理统一、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旅游管理体制,对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25、落实责任。市旅游局为全市旅游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督导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树立大旅游观念,健全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文章,努力打造泰安城市特色。 26、强化考核。自2008年起,将旅游业发展指标纳入对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7、市旅游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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