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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台州市委
【发文字号】 台市委发[2008]85号
【颁布时间】 2008-08-15
【实施时间】 2008-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定》上来
  
  1、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市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经过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全市少生人口300多万人,对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市人口总量庞大、人均水平低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然面临严峻形势。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计生国策意识,切实做到“四个不动摇”,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切实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首要位置,加快推进我市从人口大市向人力资本强市转变,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2、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控制力度。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各级人口计生、法院、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调查取证、收入核定等工作,不断提高征收符合率。对于名人、富人和社会公众人物等特殊群体超生的,加大曝光力度,建立违法生育档案,并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对于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各级要将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法院要加大计生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确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人口计生案件执行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计生合同管理制度和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按照“县级财政统筹、乡级立项申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审定”的原则,正确规范使用社会抚养费,把社会抚养费用到宣传服务、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等利益导向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积极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各级党委要将人口理论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部门和党校要将人口形势教育列入干部培训课程;宣传部门每年要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国情国策和青春期健康教育;新闻媒体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栏目,公开曝光一批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对于涉及计划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应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宣传。要坚持四级联动、环境带动、媒体互动“三动”并举,做到集中宣传有声势,经常性宣传不断线,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对农村的宣传,深入推进“生育文明村村新”活动。
  
  4、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健全完善政府为主、社会为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大力开展新农村新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和“生育关怀”行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经个人提出申请批准后,由县级财政负担。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台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台市委办〔2002〕12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设立台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建立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救助扶助制度和计生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制度。积极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等制度时,要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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