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7]246号
【颁布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及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和公益性软体广告。经审批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宣传,可利用活动气模等在限定区域进行。
  
  二、省、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省、市主办的重大活动,确需设置软体广告的,一律于会议(活动)前一日按规范进行设置,会议(活动)结束后立即清理。
  
  三、有关单位申请设置软体广告及临时性商业宣传广告,须由主办单位按程序报市政府政务大厅审批。
  
  四、本通知所称软体广告指横(条)幅、巨幅、吊旗、彩旗、彩灯(满天星)、海报、标语、宣传画等。
  
  五、凡未经审批而设置的软体广告,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取缔。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