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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3号
【颁布时间】 2006-01-08
【实施时间】 2006-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接上页]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通过信息、简报等多种形式,主动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履行职务期间,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时,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按时拨付,并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步增加。
  
  第五十八条 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进行培训,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表学习班等形式,帮助代表不断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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