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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52号
【颁布时间】 2009-07-20
【实施时间】 2009-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科学编制立法计划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政府立法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当年度内不再新增立法项目,但市委、市政府安排交办的立法项目除外。对于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拟定具体方案,明确完成立法工作的时限。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前提。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认真思考筹划,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协助抓,上报的立法项目建议必须从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拟采取的制度、措施等方面进行说明,并经政府常务会或者局务会(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注重调研,提高质量
  
  调查研究不仅要在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中体现,而且要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对立法项目中涉及的主要矛盾和焦点问题,要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时,要研究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工作情况,尤其要注意听取、采纳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调研报告或者立法项目建议中加以充分反映。
  
  (三)保障经费,强化督促
  
  对列入地方性法规计划和政府规章计划的立法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立法项目的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于立法工作开展情况不好、推进力度不够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催办,必要时可以会同市政府目督办进行督办;对于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予以问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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