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日常巡查由审批开班的劳动保障部门委派2人以上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现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培训机构教学条件是否与计划相符;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考勤记录并在记录表签署检查人姓名及检查日期。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质量检查记录表,并请学校确认签字。 重点抽查由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各区(市、县)开展培训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举报专查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反映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六)培训结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由市鉴定中心或区(市、县)鉴定办公室委派相应的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其中:专项能力、初级工的技能鉴定由各区(市、县)鉴定办公室负责,但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市鉴定中心备案;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鉴定由市鉴定中心负责。鉴定实行督导员制度,考核过程全程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八)定点培训机构要对已拨付经费培训班所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由专人管理,以备劳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核查。同时要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培训补贴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妥善保管培训补贴拨付资料,由专人将每期补贴资料统一装订,整理归档。 (十)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停止其办班审批,并逐级上报,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符要求,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收购、伪造《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 2.指使学员弄虚作假的; 3.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培训质量,虚报瞒报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一)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