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78号
【颁布时间】 2009-07-16
【实施时间】 2009-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加快昆明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语言文字是人们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交际工具,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是推动和支撑先进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语言文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对促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2004年以来,我市作为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城市,在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语言文字工作为促进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由于语言文字工作的特殊性和市民观念的差距性,我市语言文字工作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普通话普及程度还较低,用字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语言文字工作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和经费不足,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滞后。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和招商引资工作,制约了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进程加快,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要实现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昆明的宏伟目标,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必须高度重视,以更加扎实有的措施,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二、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的目标,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推进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教育文化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市范围内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取得较大进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4个重点领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普及取得较大进展;农村和民族地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工作初见成效。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普及,城乡人民普遍掌握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技能,公共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积极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措施
  
  今后一段时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改革发展为主题,市场经济为导向,依法管理为主线,应用规范为核心,服务社会为宗旨,努力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各县(市)区要把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议事日程,列入本地群众性普法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要把普及普通话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内容,作为对干部职工的工作要求。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广播电视、影视作品、有声电子出版物、各类会展及大型活动、公共服务行业中把普通话作为基本用语推广普及。在加快普及进程中做到“七个坚持”:一是执行公务时首先使用普通话;二是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使用普通话;三是各类会议的发言坚持使用普通话;四是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坚持使用普通话;五是接待工作,特别是接待外地人员坚持使用普通话;六是服务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七是部门(单位)所属对外服务、政务受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窗口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二)大力推广使用规范汉字。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要树立依法使用规范汉字的观念,增强自觉使用规范汉字的意识。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汉语出版物、影视屏幕、机构名称、招牌和广告等公共设施、中文信息技术产品和在本地注册网站的网页、商品包装及说明、各类会展及大型活动中要使用规范汉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