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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78号
【颁布时间】 2009-07-16
【实施时间】 2009-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认真研究,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计划要认真审定,并制定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措施、办法。要关注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新动态新变化,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人事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日常管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情况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范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保证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各部门、单位要从财政预算中列专项经费保障工作的运行。
  
  4.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研究、推广普及、监督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原则上每两年表彰一次。实行语言文字日常工作通报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使用语言文字不当、影响形象的进行通报批评。
  
  (七)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全国推普周宣传活动为契机,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影响力。注重集中宣传与持续推进相结合、创新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扩大覆盖面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报道语言文字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做好每年“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语言文字规范,自觉使用普通话的良好氛围,努力增强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为语言文字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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