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07-15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梅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非公共场地、建(构)筑物等,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招牌、布幅、高新技术投影等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做好户外广告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商、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城乡规划、工商、交通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安全行车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城市绿化树木或损毁城市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名胜风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飞艇、气球等户外广告设施;
  
  (八)在城市主干道设置临时条幅标语;
  
  (九)其他依法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十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
  
  (二)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三)影响住户通风、采光或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
  
  (四)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和其他交通工具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第十二条 门店招牌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在同一条道路的门店招牌应整齐、协调。
  
  第十三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城乡规划、交通、公路、公安等相关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依据,并与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公共资源占用协议,协议书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利用非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事先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收益分成或利益补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