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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07-15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届满未准予继续设置,不及时拆除的;
  
  (四)不及时维护广告设施和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发布公益性广告的;
  
  (六)其他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独立支撑式T型牌、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上、多板面积合计100平方米以上,以及桥梁上设置的广告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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