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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09-07-15
【实施时间】 2009-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提前解除、延长收容教育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办理提前解除、延长收容教育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监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办理提前解除、延长收容教育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的审批工作,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收容教育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办理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包括处于复议、诉讼期间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提前解除、延长收容教育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按以下程序提出并审核对被收容教育人员提前解除、延长收容教育的意见:
  
  (一)被收容教育人员符合提前解除、延长收容教育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建议。
  
  (二)收容教育所接到书面建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所务会作专题研究。出席人员为收容教育所所长、分管所领导、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中队中队长、管教民警及民警代表,会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名。
  
  (三)经所务会研究提出提前解除、延长收容教育意见的,应于当日起在收容教育所内公示(被收容教育人员为安全信息员的除外)。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单(详见附件)应张贴于被收容教育人员生活区域或收容教育所内的其他醒目位置。公示期间,如有民警或被收容教育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出席人员同上),并向提出异议者告知复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填写《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经收容教育所管教科初审,由所长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收容教育决定书》、该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表现情况(奖惩及学习情况、表现证明材料)、所务会记录、公示证明等材料,报送对被收容教育人员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公安机关审批。
  
  (四)经所务会研究提出延长收容教育意见的,应填写《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经收容教育所管教科初审,由所长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收容教育决定书》、该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表现情况(奖惩及学习情况、表现证明材料)、所务会记录等材料,报送对被收容教育人员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公安机关审批。
  
  第四条 原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公安机关收到《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由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回复收容教育所。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收到回复后,应即报市局监管处备案。对被批准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及时办理出所手续;对被批准延长收容教育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交其本人,并通知其家属。
  
  第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收容教育所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条 提前解除、延长收容教育的具体条件和期限,参照市局《关于减少、延长收容教育期审批管理办法》〔(92)沪公(治)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局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局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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